张俊以行贿、诽谤案的二审已经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农历新年前夕(1月18日)作出了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的裁定。宗益、高金波二位护律师因为执业纪律所限,此前对案件诉讼过程守口如瓶,如今,他们首次披露他们在诉讼辩护中的“三个隐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张俊以在庭审过程中自我辩护,声称自己曾经遭到专案组个别成员的殴打,有关其主动行贿的供述应予推翻,并向法官出示一份与他在看守所同一房间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签名的书证。遗憾的是,法官没有对这份重要的证据进行质证,竟然不了了之。因此,律师认为张俊以的合法权利没能得到充分维护。
张俊以分三次向赵安送现金和实物,合计总价值61万元,鉴于此,高金波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到看守所向赵安调查取证,旨在弄清楚究竟“张主动行贿”还是“赵主动索贿”,但是没有得到批准;张俊以案件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再次提出让赵安出庭质证,法官仍然没有同意。因此,律师认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
法院判决张俊以有罪,最重要的依据是“利用赵安的职权,对其作品予以关照,违反正常、正当选用程序”,进而认定“这种利益显属不正当”。两位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中央电视台并没有制定过成文的“节目选用程序”,多次执导晚会的邹友开、袁德旺等导演,出具书面证词,证明张俊以歌词作品被选用,符合惯例,在初审、二审、终审这“三个阶段审查”中都顺利通过。既然如此,检察院和法官所谓的“正常、正当选用程序”究竟是什么?没有程序谈何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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