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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蔡国庆“抢歌”案二审 均委托代理人出庭
2004-05-25 09:31:0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歌手李丽霞看好李刚创作的歌曲《常来常往》,并准备凭此歌曲参加春节晚会竞选,当他们共同出资完成该曲伴奏带后,李刚却将该带提供给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愤而起诉李刚违反合同,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李丽霞败诉,李丽霞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2年11月18日,李刚与李丽霞、金霖商议,他准备将《常来常往》制作成歌曲,由李丽霞演唱,并参加2003年春节联欢晚会竞选。于是三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12000元,将《常来常往》伴奏编曲制作完成。他们在协议中还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李刚负责奉还录制费。而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未经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李丽霞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9时,市一中院20法庭准时开庭审理此案。李刚、陈红、蔡国庆均委托代理人出庭。李丽霞和两名代理人因遭遇堵车,结果晚到15分钟,被审判长依法训诫。

  李丽霞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中央电视台不同意李丽霞参加演唱,李丽霞心服口服,只得不参加演唱。而事实是李刚单方面违约造成李丽霞不能参加演唱,因此要求李刚给予违约赔偿。

  陈红、蔡国庆的代理人表示,陈红和蔡国庆不认为自己“抢歌”,他们和李刚签订了协议书,明确规定他们对《常来常往》有独占性的演唱权。李刚则辩称自己才是《常来常往》的著作权人,他与李丽霞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晚会,他有返还制作费的义务,他愿意退还4000元。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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