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婷婷)今天上午10时,市一中院对河南学生高戈状告吕丽萍担任校长的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石景山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这起长达三年的官司终以吕丽萍退还“赞助费”2万元为结果画上了句号。
1999年,高戈与群星表演艺术学校达成口头入学协议,并交纳了赞助费3万元和其他费用。高戈认为,群星表演艺术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很大,他要求退学,但群星表演艺术学校不给办理退学手续,不返还赞助费。为此高戈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入学合同,返还赞助费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2004年3月19日,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群星表演艺术学校退还高戈2万元赞助费。
群星表演艺术学校和高戈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上诉认为,高戈退学并不是由于学校办学条件的问题,而是因为自身条件有限和出现连续旷课等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学校劝其退学的。高戈则指出,北京群星表演艺术学校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是导致他退学的主要原因。另外,学校无权收取赞助费,应该向他返还全部赞助费3万元。
市一中院审理后查明,高戈与群星学校达成入学合同后,交纳了3万元赞助费及相关费用。合同履行一年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在合同解除时,群星学校应当根据高戈学习的时间予以扣减后返还,于是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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