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易东方)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臧天朔演出合同纠纷案”进行第二次审理,除维持一审“解除宋海贝与臧天朔于2003年4月21日所签演出合同”的原判外,判决臧天朔返还宋海贝预付款6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意味着臧天朔上诉成功。
2003年4月21日,宋海贝与臧天朔签订合同并支付后者订金9万元,约定臧天朔及其乐队于当年5月5日前往辽宁海城演出,演出费18万元。4月29日,演出因故取消,宋海贝要求臧天朔解除演出合同并退还订金,两人未达成一致,宋海贝将臧天朔告上法庭。2004年4月9日,法院一审认为“‘非典’爆发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解除演出合同,臧天朔返还宋海贝9万元订金。臧天朔随后上诉。
臧天朔表示:“签订合同时‘非典’已经爆发,我曾提醒过对方演出可能不能成行,对方却坚持说没问题,之后我才签了合同。”臧天朔还透露当地公安机关曾批示不同意在当地组织演出活动,“宋海贝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诱使我签订了合同,故‘不可抗力’是不存在的。”
二审认为有关部门为控制“非典”疫情蔓延对该项活动未予批准,宋海贝因此可免除部分违约责任,但订约时他对不能取得批准手续的风险未充分尽到义务,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订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由于双方合同标的为18万元,法院认为9万元订金中3.6万元为合法订金,其余为预付款。法院最后判决宋海贝承担违约责任,臧天朔无需返还订金,但预付款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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