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摄影师李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状告刘欢侵权的起诉书。起因缘于近来在市场上销售的刘欢个人演唱会DVD-9的包装上使用了李征为刘欢拍摄的若干张照片但未署作者名。
李征在起诉书中说:“2004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欢及刘欢个人演唱会组委会订立协议书,规定:由原告为刘欢拍摄人物照片,对于所拍摄的图片,原告拥有著作权。”而随后,“刘欢在对原告为自己拍摄的200余张图片的使用中,多次出现侵权行为,如:在地铁车站、售票网点、售票网站等处张贴的刘欢演唱会宣传大型海报中,以及演唱会宣传册中,都使用了多张原告作品,在演唱会结束后刘欢的答谢宴会会场,也使用了原告摄制的大型喷绘图片一张,这些均未署原告姓名。”直至最近,“原告又发现,刘欢在市场上销售的其《欢歌刘欢北京个人演唱会2004》限量珍藏版DVD-9dts的包装盒封面、盒内介绍图册的封一、封二以及日历封面上,使用了多张原告摄影图片,同样没有原告署名……”此外,除了刘欢,李征还将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称其销售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摄影师是否告错了人?
是告我吗?(设计对白)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刘欢的经纪人,他这样陈述道:“据我所知,有一部分为发布会赶制出来的DVD-9的确将几位照片摄影师的署名给落了,其中包括李征。他应邀参加发布会时已通过组委会找到了发行方,发行方当即表示将在绝大多数尚未完成的DVD-9出版物中加以改正,并就工作的疏漏随后向作者传真了一份致歉信。刘欢在得知部分DVD-9出现疏漏时就让我联系组委会转告发行方尽早解决此事,并对出现这样不愉快的事情表示遗憾。”
该经纪人在阐述了当时事发经过后,特别说明道:“刘欢跟发行方没有任何合约,也从未授权给对方,所以对发行方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他也是无权操控的。当初为了减轻演唱会的负担,他甚至主动放弃了应得的相关利益,分文未取。演唱会筹备期间有三位摄影师主动表示愿意无偿为演唱会担任刘欢宣传照的拍摄工作,其中就包括李征。为保护三方利益,组委会、刘欢、李征以甲、乙、丙代称于拍摄前签订了一份协议,有关协议条款在上面写得非常明确。而李征在他的诉讼书中所列举的所有指控均与刘欢没有任何关系,我弄不懂他为什么大张旗鼓地非找刘欢不可。我们从不惹事,但也不怕事,我们尚未接到法院的任何通知,我们相信法律。”
之后,记者又电话采访了刘欢演唱会组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尹小姐,她向记者介绍道:“刘欢特别注意过这个问题,他曾特别对我强调过给摄影者署名,所以在早前我向所有媒体发送的有关宣传资料中,都有一张纸,上面特别写道‘如果选用了我们提供的照片,一定要把作者署上’。”另据记者了解,早前刘欢的个人演唱会光碟DVD-5版,都署了李征的名字,只是DVD-9落了。
最后,记者又采访了相关律师,从他们那里了解到:有关类似这样的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版发行部门没有与刘欢之间有任何协议,那理论上李征应该告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此,李征状告刘欢一事是否合理,他是否告错了人,这还要以法院是否对此立案或最终的裁决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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