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演员王志文因被中国、奥地利合拍的《芬妮的微笑》投资人起诉,被指责违反演出合同、诋毁影片、损害投资人利益,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一案作出判决。原告季福堂及其代理律师张政秋出庭听判,另一方则仍然是王志文的代理律师童明友。法院最后判决,认为王志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义务,媒体报道不具有证据属性,法院不认定王志文发表了诋毁影片的言论。法院认定,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请。
据了解,《芬》片由三方投资人投资,分别是奥地利方投资30多万美元、紫禁城影业公司投资300万元人民币、辽宁金通公司实际投资257万元人民币。诉讼开始后,紫禁城公司就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与案件诉讼,但也不会发表任何与金通公司不一致的言论和意见,而奥地利方自双方发生分歧到诉讼,并未发表任何意见,直到11月2日再次开庭,奥地利投资人突然发表公开声明,认为王志文未违约、未损害投资人利益,表达遗憾是思想自由。季福堂表示,这可能是转折点。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连称意外:“这个结果很荒唐,一塌糊涂。”
王志方则对晨报记者表示,王志文知道结果后很平静,因为早把此事交给律师,所以案件的审理没有影响到他正常的工作,“我们一直相信法律,也不会对结果表态”。(记者黄斌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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