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友(资料照片) 因认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去年年底,张学友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时隔一年,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了此案,张学友获得75万元的赔偿。
2004年年底,张学友发现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其服装产品的包装和户外广告宣传。为此,他委托他人对该服饰有限公司侵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证实该公司不但擅自使用其肖像作为包装外,而且还将肖像设置成大型的户外广告。
张学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拆除户外广告,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前支付的合理费用2.7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
但是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主演音乐剧《雪狼湖》的剧照,被告赞助该剧,以等价有偿方式取得《雪狼湖》剧照使用权,得到了音乐剧《雪狼湖》组委会、主办单位、出品人和原告的共同认可,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经过一年的审理,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被告使用涉案原告肖像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75万元。实习记者 潘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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