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昨天上午,广受关注的著名演员赵本山状告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300万元一案,在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公司确实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但是认为赵本山索赔300万数额太高,酌情判赔7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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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山告广州两公司索赔300万一审败诉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发现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顾客购买巨×公司的产品时,巨×公司还随机免费赠送赵本山的小品精选VCD碟片。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给巨×公司的。于是,赵本山状告两家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并索赔300万。
花都法院一审认为,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是一个特殊人物形象,版权应属于辽宁音像出版社和被授权发行该VCD的广东鸿×影视发行公司。赵本山在小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和造型,并不是其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诉讼请求。
中院认为构成侵权酌情判决赔7万元
赵本山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经纪人和律师还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可两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产品外包装盒、宣传彩页上和有广告语言的碟片片芯图案上使用与赵本山肖像有关的作品,构成对赵本山肖像使用权的侵害;但对于赵本山索赔300万元的请求,该院认为,这是他自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后,与赵本山签署形象代言协议的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公司不停地给赵本山电话,指责他,给他造成了精神和名誉的影响”,但却没有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依法不能支持。据此,广州中院认为赵本山索赔数额太高,酌情赔偿7万元精神损失比较合适,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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