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歌手张惠妹所属的大鹏公司,想将阿妹在境外演唱的2700多万元的报酬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免除扣缴所得的义务,但未能如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定有关报酬为“薪资所得”,大鹏公司负责人萧志文须补上短缴税款及罚款共326万余元。
艺人申报所得有学问,如果算成薪资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只有
75,000元的特别扣除额,若为执行业务所得,不论是扣除各种演出成本,或按表演人的费用标准百分之四十五来减除,差别很大,阿妹和金城武都为此打官司。
大鹏公司负责人萧志文主张,该公司和张惠妹之间的“演艺经纪契约”属于“居间契约”,公司为阿妹代收演艺酬劳,公司分百分之廿,阿妹百分之八十,阿妺于境外演唱所得,为“中华民国境外提供劳务之报酬”,不是薪资所得,无须由公司扣缴所得。
法院则认为,依大鹏公司和张惠妺所签合约来看,阿妹只能听任公司安排演出,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属于“雇佣契约”,大鹏公司给阿妹的酬劳是薪资,也符合所得税法“中华民国来源所得”的规定,大鹏公司依法应办理扣缴。
国税局则认定经纪公司和艺人是“聘雇关系”,阿妹是由经纪公司派去海外演出,报酬属薪资所得,应予扣税。
萧志文说,虽然认定不同,但大鹏已经补缴了税款,现在高等法院又再罚款,将在收到判决后再决定如何处理。联/王文玲袁世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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