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两家影视制品公司擅自将郭德纲照片和姓名印在光盘封面上,为此,郭德纲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日前,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构成侵权,赔偿郭德纲5万元。
郭德纲诉称,2006年3月,
他发现市场上在在销售九洲出版公司出版、飞乐影视公司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侵权制品。九洲出版公司和飞乐影视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营利活动。两被告将他的姓名和照片以占满整个主封面的方式印制在侵权制品包装上,其目的在于利用其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该DVD光盘和VCD光盘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行为,并没收销毁全部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影视公司未获得郭德纲本人的许可在音像制品的封面上使用了郭德纲的三张照片,其对郭德纲照片的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当使用,已构成对郭德纲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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