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超女”张靓颖状告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在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由回放
张靓颖住酒店“
耍大牌”
去年7月8日,上海文汇新民集团出版的《东方早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秘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
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颖: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她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4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
,由于主办方满足不了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同年8月,张靓颖聘请律师起诉《东方早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张靓颖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李懿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文新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在《东方早报》《解放日报》、及网上以书面形式道歉及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庭审记录
法院:不是故意坏你名声
法庭上,文新集团辩称所刊登的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源,现因报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颖的消费记录,使得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虽然该报道会给张靓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撰写该报道并无主观恶意。张靓颖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
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内容的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作为文新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文新集团所能控制和左右的。
在以往文新集团对张靓颖的报道中,不乏中性甚至正面褒扬的消息,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张靓颖作为演艺界人士,应对歌迷的热情和媒体的追逐,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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