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照片莫名其妙与某妇科药品一起登上了报纸,让金巧巧一怒之下把该厂家和相关报纸告上了法庭,结果却只获赔1万元。昨日,当金巧巧在电话中向本报记者讲述事情经过时,依然气愤不已。
半年多前,金巧巧的一名亲戚在鞍山某报上发现金巧巧为某妇科药品做代言人,但当时金巧巧以为他们用个一次两次就罢了未予理会,没想这个广告一登就是大半年。两个月前,金巧巧一纸诉状将生产该药品的某科技公司和刊登该广告的某报告上法庭,以两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索赔50万元。7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鞍山某报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赔付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只有36元和1万元。
对此,金巧巧大感不解:“他们用我的照片登了半年的广告,区区一万元就算是赔偿了?这也太不公平了吧?那以后所有的厂家都不用花高额代言费请明星拍广告了,随便用照片然后简简单单赔点儿钱就完了。”
金巧巧说,判决结果中的36元是自己购买该药品的费用,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金巧巧看来都可笑:“如果我代言这种产品,最少也得是几十万的代言费,现在给我精神抚慰金1万元,只是数十分之一呀!”金巧巧已于昨日提出上诉。“我一定要斗争到底,我相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记者获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广告并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金巧巧名誉的语言,故对金巧巧主张广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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