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窦唯纵火案”在北京宣武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自辩环节,一直惜话如金的窦唯,终于在法庭上开口为自己辩护。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中新网北京9月
7日电
(许可新)七日上午,曾在此间备受关注的窦唯火烧新京报社汽车一案在北京宣武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窦唯面对公诉人关于毁坏财物问讯,回答:“我认罪”。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去年五月十日,大陆著名音乐人窦因对《新京报》对自己的有关报道不满,将报社的电脑、显示器、DVD机等物品毁坏。同日十八时许,窦唯再次来到报社门前,并火烧新京报记者周松停放于此间的一辆轿车,随后窦唯拨打一一〇报警电话自首归案。经调查,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法庭追究窦唯刑事责任。
七日庭上,窦唯对于当日毁坏报社物品和火烧记者汽车事实均予以承认。庭审中,公诉机关询问窦唯,对于向他提起的毁坏财物罪的指控,是否认罪,窦唯沉吟片刻,回答:“我认罪”。庭上,窦唯对公诉机关向审判长提供的新京报职员、报社保安等多份口述证言也均未置异辞。
但当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医院签具的窦唯火烧汽车时“虽生理激动,但有辨认控制能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时,窦唯表示,当时确是“情绪激动,已经失控”。尽管如此,法庭对该证明仍予以采信。
由于窦唯在庭上对于自己毁坏财物之事均全部承认,庭辨焦点便落在毁坏财物金额的认定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毁坏财物金额超过五千元即为“数额较大”,量刑将因此有所差别。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价格鉴定书,窦唯毁坏的物品汽车,总价值已超过七千元。
窦唯辩护律师以办公设备未折旧、汽车修理项目不当及价格偏高等为理由,向法庭要求对毁坏物品金额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并未当庭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窦唯在庭上说,自己并非故意损坏财物,“是《新京报》一条凭空捏造的假新闻使我失控,”窦唯说,“我觉得,虚假的报道祸国殃民!”但公诉机关随即举证,窦唯二次到报社之前,先在加油站购买汽油,与火烧汽车有明显因果关系。
庭上,窦唯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因自己的过激行为向《新京报》表示歉意。而公诉机关也向审判长提出公诉意见,认为窦唯毁坏财物后有自首表现,在取证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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