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终审判决送达生效,山东省高院判决“CECT
V800”手机生产商——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通)赔偿孙楠损失近六万元。虽然最后判赔的数字与孙楠主张的280余万相去甚远,但这一结果足以警告侵权厂家,今后免费的午餐不好吃了。
律师来济购机取证
2006年,歌手孙楠发现“CECTV800”手机内置了他的歌曲《留什么给你》后,委托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调查取证。王飞随后在曲阜市金环球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简称金环球)购买了“CECTV800”手机一部,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此后,孙楠的律师又在长沙、济南两地购买了同款手机,并同样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三地同款手机内置歌曲的曲目名称和顺序完全一致,均包含有孙楠演唱的涉案歌曲《留什么给你》。
在掌握了相关证据之后,孙楠将中电通和金环球告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84万元以及相关费用5万元。关于赔偿数额284万元的计算,孙楠主张因其歌曲的市场下载价格为4元/首,作为表演者,按2元/首计算报酬,其主张每部手机赔偿2元,计算依据是2元×142万部(推定的“
CECTV800”手机的生产数量)。
一审判赔50万
一审开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中电通和金环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孙楠表演者权的侵犯上。
中电通辩称,涉案手机并非其生产,涉案歌曲并非由其内置且不一定是孙楠所演唱,但该公司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电通还辩称,手机不是音像制品,中电公司的复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录音制品”,也可以不是音像制品形式,例如记载于硬盘、软盘、闪存盘、存储卡中。中电通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孙楠许可便对其享有表演者权的歌曲内置于手机记忆卡中是一种非法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孙楠依法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金环球并未参与在涉案型号手机中内置涉案歌曲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对孙楠不构成侵权,但其负有停止销售侵权手机的法定义务。孙楠主张4元/首的歌曲下载价中表演者应得的报酬为2元/首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金环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CECTV800”型手机;中电通停止对孙楠表演者权的侵害,收回尚未售出的该款手机,并删除涉案歌曲《留什么给你》;中电通登报声明,向孙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楠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终审判赔59397元
一审宣判后,孙楠和中电通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孙楠与中电通均申请法院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调取有关涉案手机的产量证据,省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向该中心进行了调查,对方向法院出具了一份证明,称“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ECTV800’在我中心申请进网许可标志共计142000枚”。
省高院认为,中电通未经孙楠许可,将孙楠享有表演者权的涉案歌曲“留什么给你”预安装于涉案手机中并销售,侵犯了孙楠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电通生产的涉案型号手机申请的进网许可标志共计142000枚,即涉案型号手机生产、销售的最大数量为142000部,原审判决确定涉案手机产量至少为142万部没有证据支持。另外,孙楠提供的网站上,他演唱曲目的下载价格为4元/首,并不能证明市场上涉案歌曲的价格为4元/首。
法院同时认为,中电通侵权方式为手机内预安装涉案歌曲,涉案手机主要的价值、功能是通讯,消费者购买手机的目的是用于通讯,而不在于听放手机中的歌曲,涉案手机中同时预安装了20首歌曲,涉案歌曲只是其中的一首,而且涉案手机生产销售的数量远远低于原审认定的数量。因此,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为50万元的依据不足,数额明显过高。最终。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中电通赔偿孙楠经济损失5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3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