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刊发这些照片的高登讨论区一名男负责人日前向记者承认,已接获警方通知要交出个别会员资料,但拒绝透露涉及人数。互联网供货商协会会长莫兆华表示,已获悉部分网络供货商需向警方提交用户数据,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亦主动接触该会,要求加强提醒成员删除不雅图片。他透露现正与影视处研究制订新指
引,不排除建议网络供货商或网站公司,主动向警方举报张贴不雅图片的网民。
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昨日宣布,就网上流传艺人艳照的案件刚拘捕一人,警方正继续调查。据透露,这个是有组织的团伙犯罪,罪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行犯罪。警务处长还表示,目前的策略是透过网站供应商,删除网上的资料,以防止进一步流传,并积极调查及跟进发放的源头。警务处副处长任达荣说,他们昨日在新界局拘捕该名年约三十岁的无业男子,并在他的电脑中,找到十二张照片。警方认为这些照片可作为在网上发放淫秽照的证据,但警方暂时未确定该批照片是真实抑或是伪造的。截至昨晚,警方仍将该男子扣查,稍后可能立案起诉他。据警方的消息称,调查会继续,不排除会有更多的照片发布者被捕。对此,陈冠希所属经理人公司的发言人表示:“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
本报记者 任宏伟 潘媛 实习记者 徐云霄
律师观点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三年
记者昨日采访内地相关法律人士,咨询与“艳照门”相关法律事项。该法律人士表示:“陈冠希的自拍是自己出于情感或者某方面的需要进行自拍,仅限于自我观赏,事后不对外传播的话就纯属个人隐私,与公众无关,并不触犯法律。”但那些上网发布照片的人则触犯了相关法律,但也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些照片属实的话,就属于侵犯隐私;如果照片不属实的话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该法律人士指出:按照内地的法律,上网发布照片的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网站进行传播也构成了侵权,当事人可以要求网站删除这些相片,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网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香港,香港演艺人协会公开呼吁促请特区政府加强规管网上行为,加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罚则,有特区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其实现在条例罚则已相当重,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万元及入狱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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