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资料图片)
2006年,刘宇军认为陆川拍摄的《可可西里》涉嫌抄袭他的作品《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将陆川诉至法院。一审后,刘宇
军追加影片境外投资方为被告,并提出索赔300万元。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刘宇军诉称,他于1990年至2000年期间,多次进入西藏可可西里进行采访,拍摄出了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并在2002年入围第九届上海国际电视节。2005年,他发现,陆川导演的电影《可可西里》中有大量的镜头、旁白与他的作品雷同,而且故事脉络和梗概也与他的作品有相同之处。
2006年,刘宇军将陆川诉至法院,但没有提出经济索赔,只要求法院确认侵犯著作权成立。
一审后,刘宇军又将投资方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认为他们以模仿、改编、翻拍等手段剽窃了他的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经济损失300万元。
昨天,三被告的代理人共同答辩称,《我和藏羚羊———冰河在这里流过》并非合法出版物,被告从未看到过。同时,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的登记时间为2005年,晚于《可可西里》的公映时间2004年,而且至少存在三个相同时长的登记版本,不排除根据《可可西里》的剧情重新剪辑的可能。此外,两个作品拍摄的都是可可西里,都是巡山队员,可能出现相似,但双方的表现方法不一样。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