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坛,网友们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不应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要考虑到我国互联网的环境,点击率的25万次并不能代表有25万个人在看,也就是说,考量有多少人看的问题上,并不能简单的以技术手段来分析;另外,从法律的矫治作用上来说,并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过错,可在
本案中,被告人根本还没有意识到是严重犯罪,要是就这么判了,有失公允。”
4日晚,记者连线了红网联动律师、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廖霄翔。他认为,依照法律认定他们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没有问题,不过,如果要判10年的话还是过重了点,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点击可以多次,还有可能因网络堵塞的原因点击没有成功,因此,点击率与传播人次不能等同,25万余次应当大打折扣,其次,点击量与实际点击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实际点击量没有达到25万次以上,法院就应适当轻判。
与此同时,廖律师还举例说,在2004年轰动一时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中,审判长就认为,公诉方以图片的“点击率”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综合考量,被告人邓岷江因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判刑1年6个月。这彰显了我国在打击传播淫秽物品动中依法办案的思路,至于这次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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