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腾公司)状告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上腾公司与张杰于2004年9月1日签订的推广艺人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张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腾公司损失人民币50万元。历时一年被受媒体关注的纠纷,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但张杰及代理律师均未到庭。
歌手张杰。
2004年9月1日,张杰系上腾公司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冠军。2004年9月1日,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约定:张杰全权授权上腾公司替张杰为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安排张杰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张杰须向上腾公司推广独家一切演艺工作服务,接受由上腾公司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该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内适用。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该代理协议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2007年6月14日,上腾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与张杰签约后,公司积极为张杰在多个频道安排演艺活动。2004年至今,还投入巨资为张杰出版了两张唱片。自2007年1月至今,张杰突然不辞而别。上腾公司从媒体上获悉,张杰私下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了2007年“快乐男生”活动。公司遂以公开信方式函告张杰,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的协议,退出“快乐男生”比赛。而张杰在接函后非但不予理会,反而于2007年4月19日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代理协议,并于2007年5月4日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张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上腾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确认张杰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生”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张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万余元。强调张杰是上腾公司投资秀型的最大获益者,曾给张杰创造安排不少于40余场的演出,并争取了独唱机会,起诉张杰是为了警告艺人遵守合约,而不仅仅是要求巨额赔偿。
法庭上,张杰委托的律师辨称,不存在张杰不辞而别的事实,而是上腾公司内部发生人员变动。张杰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上腾公司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协议,上腾公司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张杰到北京后发函致上腾公司提出解除协议。而且上腾公司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张杰对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法院认为,上腾公司与张杰协议内容,不能简单地按协议名称来确认,从涉案协议内容看范围广泛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约定上腾公司为张杰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张杰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张杰辩称上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却未提供证据证实,擅自参加2007“快乐男声”活动,还在与上腾公司协议尚未解除下,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违背了一般职业道德,构成违约责任。张杰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上腾公司有权单方面没收张杰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张杰予以索赔。张杰离开了上腾公司后,参加了多次全国巡回演出,应视为上腾公司的损失。虽上腾公司无法提供张杰确切的获利数额,法院综合张杰参与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鉴于张杰与上腾公司的协议尚未终止,上腾公司也不能就该部分“损失”向张杰主张索赔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