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军:采用的是“1+几”的方式
新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时间长短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对此徐建军表示,他采用的是“1+几”的方式,“第一年使用,双方磨合,我们把新人推到剧组,听到反馈,作为衡量她的标准。艺人也可以衡量经纪人,作为一个缓冲期。之后再签约,3年5年8年不等。”对于艺人与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徐建军认为,双方利益相辅相成,矛盾应尽量互相理解协商解决,“我认为,要预防矛盾产生,条理分明的合约是一方面,艺人与经纪人的良好关系是另一方面。很多人都说演员签的是‘卖身契’,其实那都是个例。”
“禁令”不明 毁约频频
刚刚出道的艺人和经纪公司在最初签合约时还没有什么“资本”,在相对强势的经纪方的安排下,许多合约条款都不够细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装计划,这是日后出现矛盾的一大原因。是什么让原本应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最后“劳民伤财”对簿公堂呢?
艺人和所属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几乎都是委托合同的形式。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处理事务”。
对于因“签约时间太长”而导致的纠纷,美国的相关法律可供借鉴。早在60年前,奥斯卡奖获得者、女演员奥利维亚·德·哈维兰就曾起诉过华纳兄弟制片公司。这起诉讼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规定娱乐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从而最终导致了好莱坞工作室体制的终结。而目前在国内,还不可能将上述经纪合同期限的限制约定列入法律制度,这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其次,在我国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些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即,法律不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并未明确规定类似的“禁令”。因此,只要艺人愿意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踢开培养自己多年的经理人,而不用承担任何其他法律后果。也许正是因为体制诸多“漏洞”,明星与经纪人之间的纠纷才如此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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