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的热搜,基本被郭敬明承包了。
起因是作家李枫七点多的时候在微博上预告了要“聊聊郭敬明”,八点整就发布了文章《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
文中李枫描述了自己和郭敬明一起住酒店的经历,指认郭敬明对他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
甚至@了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等权威机构,这已经算实名举报了吧?
此言一出,舆论顿时爆炸,跟郭敬明有关的关键词全上了热搜。
很快,郭敬明发微博回应,“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可能真的只能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后揭晓了。但我们好奇的是,李枫是什么人?为什么会突然爆出这样的大事件呢?
李枫何许人也?
如果你当年曾追着看过《最小说》,你也许对这个比赛不会陌生:
当年郭敬明主编的《最小说》所举办的文学新人选拔赛,一度成为和当年让郭敬明成名的新概念作文大赛平分秋色的文学比赛。
2008年11月,仅有19岁的李枫参加“第一届文学之新”大赛,参赛的作品是短篇的《喀纳斯游记》,刊载在《最小说》上,在12进8的远程赛中,他写作的命题《鸡毛》被评委刘震云钦点直接晋级全国文学之新12强。最终获得了全国八强的成绩。
我们记得当年这个比赛,要求附上选手的生活照自拍照还有自我介绍,李枫当时附的照片似乎是这样的↓
李枫 男,20岁,处女座
兴趣爱好:写字 喜欢的作家:川端康成
李枫本人自我介绍:
闲云野鹤一朵或一只。隐逸者、理想主义者。不喜欢被打扰、被人误、解。直言直语,喜欢“坦诚”、“真挚”这样的词。凡是处女座的性格特征我都、具备。
参赛目标:能把字永远写下去。
当年的文学之新32强,大部分都签约了当时还叫柯艾文化的最世传媒,李枫也不意外。
李枫与郭敬明签约后,郭敬明一直带他跑签售会。
第二排那个男生就是李枫
2010年3月,李枫出版《燃烧的男孩》,获得了郭敬明、落落力推,当年的郭敬明对李枫的文学才华是非常赏识的。
李枫提到的“性骚扰”就发生在《燃烧的男孩》成都签售期间。
时间应该是2010年4月2日~4日,李枫在此期间没有更微博,一直忙于签售。
这是在绵阳签售。
德阳签售。
4月7日,郭敬明还带李枫参加采访。
在采访时,李枫宣传新书,郭敬明大赞他是一个好孩子。
还说,“三年来只有看李枫的这本书哭过。”
当时的李枫也是力挺老板郭敬明的。
而4月20日,李枫突然在博客写下了一篇文章,其中提到
“可自己终究成为了那样的人吧,可我选择去做这样的人不会做的事。”
然而,之后郭敬明与李枫关系表面上仍然很好。
2011年广东签售会,郭敬明带着李枫出现。
2012年,李枫还夸郭敬明是自己的榜样。
郭敬明和公司高层一起去台北旅游也带着李枫。
但这也是郭敬明最后一次提到李枫……
之后的2015年10月,李枫出版了《圣地》,这是他在最世出版的最后一本书,而这次并没有同公司作者为他站台。
如今,李枫的微博和最世的一帮作者依旧是互相关注,然而却单方面取关了郭敬明。
(查询以及截图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23:15)
也就是说,至少在2012年8月之前,李枫与郭敬明仍然是表面和气的状态。
此事的疑点也很多,E姐的主要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第一,事情发生在七年前,差一点就会过“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时效。为何李枫当初不及时检举?
第二,七年间李枫和郭保持合作并且截止到2015年都资源不断,这一点是否涉及利益交换或者资源等软性因素?
第三,在自己也没有直接证物的前提下,为什么会选择网络检举这种方式?这种行为是否更多出于一种非理性因素?
E姐结语:
李枫的微博引起如此巨大的关注,因为涉及到了性向、性侵、以及有否“性交易”,三个要害。
性向属于个人爱好和心理因素,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坊间向来有关于郭敬明的性向传闻,而此次作家李枫控诉被性侵之后,“朱梓骁”的微博热搜数据,迅速超过事件本身;公众对于受害者的同情和严肃思考,远远比不上对一段过气桃色绯闻的猎奇之心。
但无论性向如何,性骚扰和性侵,都非常低级并且恶劣。
目前当事人各执一词,一方控诉性侵,一方否认;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这对涉及到上下级利益、资源等软性因素的当事人,又引起了关于“是胁迫还是性交易、是侵犯还是诬告”的讨论。
愿真相早日水落石出,还清白者以清白,还受害者以公平。
而跳开李枫和郭敬明的恩怨情仇,无论是针对男性的性侵,还是职场利益相关胁迫下的性侵,都是取证难、脱罪易,从这个意思上说,每一次大规模的讨论,对保护机制的呼吁,都可能是一次推进,哪怕杯水车薪。
那些嘲笑郭敬明性器官、讽刺李枫长相不配被性侵的看客们,别让皮囊的偏见、戏谑的机灵,蒙蔽了金钱、性和道德的深渊。
--最后,E姐的法律专业小助手大明给大家带来普法小Tips--
首先来说说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目前而言,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妇女,不包括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男童、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不受到保护。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已由妇女改为他人,如果猥亵或者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而如果强奸、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不管男童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这里还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十年后不再追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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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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