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明星肖像判道歉
在取得证据后,2005年3月2日,刘德华的内地维权代理人将这家化妆品厂告上广州白云区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华仔”作为产品名称,销毁已经生产的印有刘德华肖像的所有产品,同时要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提出200万元巨额赔偿人民币。同时
成为被告的还有另外一家工厂和公司。
2005年12月底,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怡×化妆品厂未经许可就在产品的赠品中使用刘德华的肖像,确实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因为“华仔”牌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已经授权怡×化妆品厂使用,怡×化妆品厂在这方面没有侵犯刘德华的名称。
此外,对于200万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刘德华的代理人举不出具体的证据,不予以支持。而对于其余的两名被告,法院认为与此案无关,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怡×化妆品厂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华仔”牌洗浴系列产品中印有刘德华肖像的赠品、附送产品包装袋、宣传单;登报道歉并收缴非法所得,同时驳回刘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名人昵称受不受保护
对于这个判决,刘德华不服,特别是200万索赔分文未得到支持,遂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该案昨日二审开庭。
昨日庭审中,刘德华在广州的代理律师提出,一直以来,“华仔”是歌迷和影迷对刘德华的昵称,因此应该和其姓名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其昵称的,也应该构成侵权。200万的损害索赔,因为是一种潜在的经济损失,是有着高知名度的明星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收益权,是根据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估计得出的,不能说没有举不出具体的证据就不主张,因为这种损失是无法举出具体的证据的。
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