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英皇娱乐于4月初向法院控告旗下艺人梁洛施毁约后,梁洛施4月18日也正式作出反击,称自己和母亲当年不谙英文,为求“解冻”,接受了经理人霍汶希的建议,向公司道歉并续约3年,现在要求法庭颁令双方合约无效,并交出了英皇代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不过,英皇多名艺人都支持公司,指艺人签约完全是你情我愿,条件
也合理。
梁洛施
梁洛施由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撰写入禀(起诉)状,控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入禀状指2001年6月,只有12岁的梁洛施和母亲与英皇签订了为期10年的歌星合约和经理人等5份合约,当时梁洛施及其母的教育程度均只有小六(小学),不懂得阅读用英文撰写的文件,梁洛施母亲正值失业,需要维持自己和两个女儿的生计。
为解冻再续新约
2003年2月,梁洛施母女再与英皇签订艺人承诺书,进一步订明其收入的分配方法。但在梁洛施2006年凭电影《伊莎贝拉》获香港金紫荆奖“最佳新演员”奖及获第56届柏林国际电影节“最佳女演员”
提名后,却被英皇“雪藏”。经理人霍汶希多次提议梁洛施若想“解冻”,必须向公司道歉,表明会全心全力投入工作,完全地爱上公司,梁洛施最终同意并与公司签下补充合约,于2011年约满后续约3年。
入禀状续称梁洛施对合约条款感到不满,例如其中一份唱片合约更为期15年,她必须将其无数量限制的环球唱片独家权交给英皇。梁洛施虽可获得百分之四点五及二点七净利润唱片版税,但她需要付两成录像版权费给英皇。英皇连梁洛施居住的地方也作出限制,更不准她未获公司批准离开香港。
另外,控状声称英皇可随时与梁洛施解约,相反梁洛施若想中止合约,必须获得公司的酌情权。梁洛施获中止合约后7年,仍禁止从事演艺工作,即使7年后想继续发展演艺事业,也要获得公司的批准。
梁洛施每月必须把一半收入上缴公司,若年薪逾150万,更必须额外给予公司其收入的百分之七作佣金。梁洛施于月尾则只获英皇发放5千元的“临时零用钱”,并必须于3个月内还款。
英皇不作回应
梁洛施认为,英皇并没有维护她的利益,多次向她施压,要求她履行超出合约范围的工作,令她对公司失去信心,希望中止合约,并于3月两度要求公司交出代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约副本,但不得要领。
反之,英皇还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梁洛施与第三者合作。
英皇高层霍汶希表示,由于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故现阶段不方便作任何响应。
|